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實錄1

台灣司法無法無天
親愛的鄉親大家好:今天我站出來所講的一切事實是電視報紙不敢登,不敢報的司法長期集體包庇貪污醜聞事件「而人民長期被蒙在鼓裡」,是誰把台灣變成犯罪天堂呢?人民有知的權利….
各位見以下案例:
第一件: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五八六八不起訴書開始,詳閱該內容,這是一件百分之一百犯罪事實,又是
常犯而不起訴。
第二件: 以刑事訟法二百六十條要求從新起訴,而同時有四名原告提出控告被告下,該檢察官偽造不
實筆錄在傳票寫明合併,又以三張不同日期裁定全部告訴者,控告被告全部不起訴。
第三件: 同時通知另一檢察官,先用最重刑法起訴受害人--我,法官先審問我六庭,有理有法說不清該
法官又見我提出又有人控告被告下才不敢判我之罪,那些法官、檢察官及被告眼見判我之
罪無望下,居然叫人手持木劍球棒把我打得頭破血流滿身是傷,簡直想殺人滅口,至今誰查?
(也許他們早知是誰,叫人行兇)
第四件: 當庭賄賂當庭偽造筆錄,本人檢舉超過二百次。
第五件: 明知第四件貪污違法下,通知法務部行政院,説明要重新偵查辦理,結果……被告沒出庭還偽 造原告簽名筆字。
第六件: 高雄地方法院檢署集體會合原告委任律師共同吃掉高雄市政府移送高雄市警察局鼓山分
刑事人員花三個多月偵查被告等的犯罪事實及被告以前所犯刑案。
第七件: 檢察官、法官明知連神仙都無法辦到的案件共同偽造不實筆錄及證據,在總統馬英九、行
政院長劉兆玄、監察院長王建煊、司法院長賴英照及法務部長王清峰,知道事實下「眼睜
睜」下,一樣吃掉。
説明: 一、 檢察官、法官都清楚記載李楠死亡於八十四年二月七日又是系爭遺物,又明知漁業
法律法條,過戶必須用到李楠印鑑證明。註:檢察官、法官都知道己死亡的李楠於八十
五年五月七日無法死了復活爬起來簽寫買賣合約書,更不可能去申領印鑑證明,又明知系
爭之遺物在物權沒有移轉前連李楠妻女都無法辦理過户買賣手續(這是法律明文規定)
下還裁贜是其妻李蔡金枝出售於陳坤耀,而判兩個被告無罪。
二、更可惡是這些法官、檢察官都知道該漁筏於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已註銷。
註:按漁業法規漁笩一經註銷永不得復照。
三、 可惡到極點的是明知被告等共同偽造漁業執照下「因漁筏執照一經註銷永不得復照」,
一樣判被告無罪。
四、 三個共犯,二個累犯,只有一個累犯二個半月,長期偽造公文書,只判二個半月罰金陸萬多
(已知六個原告)其他一律不起訴。

公報私仇無法無天
一、代我查證不是漁筏證件過期被註銷而是被盜賣的前高雄市消防局長被莊榮松起訴20年,
最後被判五年六個月(以貪污為由)。
二、高雄市警察局鼓山分局刑事警察負責偵查張美惠姊弟犯罪事實的刑事警察人員翁進興被
判刑一年二個月(以打架為由) 。
註:那麼我請問各位鄉親:那些長期由法務部組成的包庇貪污集團該判何罪以及那些眼睜
睜看著集體貪污包庇的政府官員又該如何向全民解釋及負責?

曾忠義
住址:高雄市前鎮區鎮興路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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